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咸宁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税服务告知书
发布日期:2016-04-18 作者: 咸宁市国税局 来源: 咸宁市国税局 浏览次数: 次

尊敬的纳税人:

  经国务院批准,自2016年5月1日起,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(以下称营改增)试点,建筑业、房地产业、金融业、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,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。为确保平稳、有序开展试点工作,帮助纳税人更加准确理解营改增政策,方便办理各项涉税业务,现将我市营改增纳税人(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)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告知如下:

  一、受理范围

  在我市从事建筑、房地产、金融保险、生活服务等行业的单位和个人。

  二、确认方式

  (一)2016年4月20日前,主管国税机关将采取上门或电话方式与试点纳税人联系,逐户采集核定相关情况,办理相关涉税确认事宜。

  (二)2016年5月1日后,新设立的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,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涉税事宜。

  三、登记办理

  (一)2016年4月28日前,已在国地税局同时办理过税务登记的,只进行营改增业务的确认;已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,需办理国税登记手续。

  (二)已办理“一照一码”登记并且在国地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的试点纳税人,只进行营改增业务的确认;已办理“一照一码”登记但未在国地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的试点纳税人,在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,需携带相关资料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补录。

  四、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

  未与国税机关签订税库银《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》的纳税人,应在办理确认事宜时,同时办理《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》的签订手续。

  五、发票管理

 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及月收入超过3万元或季收入超过9万元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,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,需用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。请纳税人按照主管国税机关预约的地点和时间,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设备发行、申领发票等相关事宜。

 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,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(包括金税盘、税控盘、报税盘)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。

  六、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

  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标准的,除另有规定外,应当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。未超过规定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,符合条件的,也可向各主管国税机关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。凡随各主管国税机关在确认范围时一并登记的,无需另行办理手续。

  七、纳税申报

  自2016年5月1日(所属期)起,除另行规定外,试点纳税人按下列要求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。

  (一)营改增后,一般纳税人(除银行、财务公司、信托投资公司、信用社,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以外)所属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,应实行按月申报。

  (二)营改增后,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银行、财务公司、信托投资公司、信用社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,所属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。所属期4月份的营业税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。

  八、税收优惠

  原已经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或审批的税收优惠事项,凡符合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规定的,继续有效。

  九、培训辅导

  国税机关将按照最新政策开展相关辅导培训,请纳税人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,分期分批参加。

  十、其他有关事项

  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如有疑难,可主动向国税机关咨询,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,或登录www.bte365门户网站查询了解。

  本次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间紧、任务重,纳税人户数众多,办税服务厅压力大,工作中如有疏漏或有等候、排队等问题,敬请广大纳税人给予理解。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如有问题,请及时联系当地国税机关解决,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,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!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6年4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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