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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纳税人的一封信
发布日期:2018-04-28 来源: 湖北国税 浏览次数: 次

尊敬的纳税人:

您好!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、理解和支持!

为完善增值税制度,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税〔201832号、财税〔201833号等文件,明确自201851日起,原适用17%11%税率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,税率分别调整为16%10%;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,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1231日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(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)。为了确保您方便、快捷、准确地办理调整税率、转登记纳税人等涉税业务,现将相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:

一、关于发票开具

2018430前,请一般纳税人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。本次升级将通过在线方式完成,您只需打开开票软件即会自动升级。升级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,可拨打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:航天信息95113,百旺金赋4006112366

201851起,您可以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。涉及到补开2018430前发票的,可以手工选择原税率进行开票。

对于转登记纳税人,其税控器具和增值税发票仍可以继续使用。转登记前已经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的,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销售取得的不动产,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应到税务机关代开。

二、关于纳税申报

201861日起,一般纳税人使用调整后的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》进行申报。新的申报表不再保留17%11%的栏次,201851之后开具的17%税率和11%税率的发票,分别据实填入对应的16%税率和10%税率的相应栏次。

三、关于转登记的选择

如果您转登记前的增值税税负低于3%,为了保证您充分享受改革红利,建议您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。

如果您的客户要求您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,建议谨慎选择转登记,因为转登记后依法只能按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。

四、关于纳税咨询

改革期间,涉及纳税人的事宜将通过全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、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、“湖北国税12366微信公众号发布,请您密切关注。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,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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